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中国标准书号的分配及使用规则
A.1 概述
A.1.1 中国标准书号的分配与出版物形式无关,不具有与该出版物权利归属有关的作为法律凭证的意义和价值。
A.1.2 公开出版的每一出版物的每一版本应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同一版本出版物产品形式不同或语种不同应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A.1.3 一个中国标准书号不应分配给出版物的多个版本或产品形式。
A.1.4 一个中国标准书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重复分配。即便发现中国标准书号使用错误,也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使用错误的,出版者应将错误的中国标准书号向中国ISBN管理机构报告。
A.1.5 出版物的修订版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书号。
A.1.6 由同一出版者以相同产品形式出版的同一出版物,在重印或复制时,不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书号。
A.1.7 由于产品形式改变而形成的特定出版物,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书号。例如,同一出版物的精装本、平装本、盲文版、软件、视听读物以及网络电子版等。
A.1.8 仅是定价改变的出版物,不分配新的中国标准书号。
A.1.9 中国标准书号适用于以下种类的出版物:
1)印刷的图书和小册子(以及此类出版物的不同产品形式);
2)盲文出版物;
3)出版者无计划定期更新或无限期延续的出版物;
4)教育或教学用影片、录像制品和幻灯片;
5)磁带和CD或DVD形式的有声读物;
6)电子出版物实物载体形式(机读磁带、光盘、CD-ROMs)或是在互联网上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7)印刷出版物的电子版;
8)缩微出版物;
9)教育或教学软件;
10)混合媒体出版物(内容以文字材料为主的);
11)地图及教学制图、图示类出版物。
A.1.10 中国标准书号不适用于以下种类的出版物:
1)连续性资源(例如刊物、无限期出版的丛书以及整合性资源);
2)暂时性印刷材料(例如广告等);
3)印刷的活页乐谱;
4)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及美术折页印张;
5)个人文件;
6)贺卡;
7)音乐录音制品;
8)用于教育或教学目的之外的软件;
9)电子公告板;
10)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函件。
A.2 多卷册出版物
由多卷组成的出版物,应为出版物分配一个中国标准书号;如果该套出版物的各卷可单独销售,每一卷也应有自己的中国标准书号;各卷的版本记录页应注明该卷的中国标准书号以及整套的中国标准书号。
不单卷销售(例如,每一卷都不单独出售的百科全书)的套书,为便于发行和处理退货,仍可每一卷使用一个中国标准书号。
A.3 作为丛书组成部分的出版物
如果一种出版物既单独销售,也作为丛书之一向公众出售,则应将其视为两个不同的出版物,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A.4 联合出版
由多个出版者共同出版或者联合编辑出版的出版物,每个合作出版者均可使用各自的中国标准书号,并将其显示在版本记录页中,但只能将其中的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显示为条码形式。
A.5 重印
A.5.1 如果同一出版者使用不同的出版标记出版同一出版物,则应分配一个新的中国标准书号。
A.5.2 如果同一出版物由不同的出版者使用不同的出版标记出版,也应分配一个新的中国标准书号。
A.6 按需印刷出版物
按照客户要求制定专门内容或者为用户专用的按需印刷出版物,不分配中国标准书号。
A.7 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的分配,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