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荣智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授。1994年,他的老伴接受了输血,第二年丙肝发病,并很快去世。之后,唐荣智在中国27个省市代理了170多起输血后丙肝维权案件。在他看来,此类案件更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而非卫生部门的内部规章。“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不能让输血后丙肝患者老无所依,病无可医。”81岁的上海律师唐荣智认为,政府应该像救助艾滋病患者一样救助丙肝患者,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后果,不能仅由患者私力承担。
在等待救助中离世
1995年,唐荣智的老伴被确诊丙肝后,获得了政府6万元的补偿。2012年,他的一位曾于1992年接受输血的同事被确诊丙肝,也获得了6万元补偿。“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绝大多数都没有补偿,上海是6万元,还有的地方3万元。”唐荣智说,一针进口的干扰素最便宜的也超过1000元,几万元的补偿款并不能解决问题。
像河南焦作张爱荣等人可以通过协商,直接从医院获得“支助”的情况,在全国也比较少见。更多的患者,则只能四处求告。“我打丙肝官司十几年,直到现在还有人写求助信。”唐荣智说,好多患者都在等待赔偿和救助的过程中离世。
“病人为了获取补偿款而给医疗机构签订不再追责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唐荣智说,协议内容违法决定了其并无约束力。
胜诉需要苛刻证据
焦作市官方以卫生部文件为依据,把1993年7月1日作为医疗机构是否担责的时间线。而事实上,也有在这一天之前索赔成功的。
1992年4月10日,焦作市民丹某因心脏病在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手术前,其肝功能报告显示正常,一个多月后,丹某出院。11天之后,丹某感到头晕恶心,被诊断为慢性肝炎。2000年10月12日,她又被确诊为丙肝。随后,她将焦作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经过二审,2002年4月15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焦作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丹某3.5万元,以后“再无纠纷”。
类似案例还有焦作市新华区居民毛长喜。他从2005年开始状告曾在1992年年底为他输血的160医院,直到2010年5月,他才从焦作市中院拿到终审胜诉的判决书。他认为,自己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他持有输血前后指标迥异的肝功能检测报告,并依据这些报告,做了伤残鉴定。
“我们都没这么好的运气。”患者王运红说,绝大部分病友都无法举证自己在输血前肝功能正常,因为当时输血就不检测这个。而且,患者更无力找到当年的供血者,并证实其卖血时已感染丙肝。
无过错责任赔不赔?
唐荣智认为,抛开20多年前地方政府“血浆经济”的是与非,即使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证明自证在当年的科学水平和法律环境下不存在过错,也应该按照无过错责任赔偿患者。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可以作为输血后丙肝患者的维权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9条明确规定,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唐荣智说,这是中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血液的商品属性。而血液一旦被定为商品,就可以沿用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理念,方便丙肝患者的维权。
“我连续多年给全国人大等部门写信,要求确认血液的商品属性,当年法学界意见并不统一。”唐荣智说,他还曾就这个问题与反方律师当庭辩论。长期以来,从卫生部卫医发(1993)第2号文,到后续《献血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就漏检率造成输血后感染丙肝等问题加以规范,造成无法可依。
焦作市卫生局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称,“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唐荣智认为这个问题必须明晰。其不属于医疗事故,“那属于什么?”医疗事故是过错,但无过错,也应该负责。
搁置多年,亟须立法解释
焦作市卫生局负责人称,丙肝病毒在1989年经分子克隆技术发现,1991年被国际组织命名,此后发明了检测试剂。“丙肝还有几个月的窗口期,即使检测正常的血液,都有可能传染丙肝病毒,这也是科学无法解决的问题。”除了血液传播,丙肝还有其他传播途径,“患者目前感染丙肝病毒是当年输血所致还是输血前后其他途径感染无法判定。”
北京律师王志荣认为,即使存在科学上无法解决的问题,但医疗机构既然通过输血获取经营利润,就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唐荣智则建议利用举证责任倒置来解决这些争议。
丙肝素有“小艾滋病”之称,而在部分丙肝患者的描述中,其病痛程度并不比艾滋病少,却无法享受艾滋病相同的救助。焦作市直到今年,才把丙肝列入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目录。河南卫生系统一位官员透露,业内多次研究过丙肝救助问题,最后认为跟结核病等病种比,丙肝几乎无法治愈,治疗费用是个“无底洞”,而国家有限的资金只能朝那些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明显救助效果的病种倾斜,所以丙肝问题就一直被搁置起来。
“最高法应尽快就《侵权责任法》第59条作出司法解释,20多年前的‘输血后丙肝’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不能再拖延下去了。”唐荣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