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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厅:论文作假3年内禁授学位

发布日期: 2012-12-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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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日前转发教育部新出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学位论文作假做出了严厉规定,该办法将从201311日起施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根据规定,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将由指导教师进行审查。指导老师未尽到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也将被开除或解聘。

 

   若论文存在作假,学位授予单位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这个文件出台后,将对学位论文作假有很大的震慑力!西安一高校教授苟老师说,目前很多高校都有论文查重系统来检测学生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但在一些高校这并不是硬性要求,只有部分指导老师会对学生论文进行查重。他建议各级教育部门应再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判定学生论文作假的定量标准,并硬性要求学生的学位论文在送审前必须经过查重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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