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不久前,美国年轻的黑客阿隆·斯沃兹(Aaron Swartz)上吊自杀。他的自杀,和2011年的惊天大案有直接关系。当年7月,因为涉嫌入侵麻省理工学院的JSTOR数据库,斯沃兹被警方逮捕,后获准保释。据起诉书指控,斯沃兹利用MIT(麻省理工学院)网络,伪造身份,侵入JSTOR论文数据库,总共下载480万篇论文,导致JSTOR一度瘫痪。在中国,亦有贾平凹等50位作家联名发出抗议,直指“百度文库”涉嫌侵权盗版。-
传播迅速、复制便捷、内容海量使互联网有着互相共享信息的优越特点,但是版权纠纷又掺杂其中,既充满了生机,也带来了风险。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对著作权和信息共享有何法律规定?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共享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界定两者之间的界限?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呢?
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目前我国对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有哪些法律规定?
刘晓彤律师:信息共享指信息系统间信息的交流与共用。信息共享涉及著作权人创作作品的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仅规定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信息可共享。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使用作品的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所以,仅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显然不能为新情况的合法利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些合法的信息共享就势必会和著作权的保护发生冲突或矛盾。
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之间的一致性
记者: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两者的一致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妮春律师: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信息共享的专门法律,但是国家信息政策、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不同程度上对信息资源共享进行了阐明。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促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2010年《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支持、鼓励少年儿童图书馆开展联合编目、馆际互借等资源共建共享工作,逐步建立少年儿童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一定程度上为公共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扫清了障碍。此外,在各地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种信息化法规中也有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规定。
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冲突性
记者:从很多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类侵权案件的源头和目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那么,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之间为什么会存在冲突,两者冲突在哪里?
张克律师:信息资源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在于:著作权的保护出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更注重于专有性的强化,也就是垄断性或排他性。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普通群众通过互联网很快就能进行信息广泛传播。在这种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盗版、大范围无偿享用现象滋生,两者之间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信息共享的广泛性和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著作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虽然各国不断修正国内相关法律,以适应国际公约(例如《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但是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使两者之间的地域性矛盾依旧存在。
第二,以私人合理使用为名的共享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大部分国家法律均对私人合理使用进行了免责,因此部分实为侵权的共享行为以私人合理使用为由,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或私人目的使用,著作权的侵权也就因模糊而难以确定。
第三,著作权保护与数字时代大量需求的冲突。传统的公共产业纷纷走向数字化,如数字图书馆和远程教育等。数字图书馆是将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络,用户对信息实现访问和存取。远程教育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教学活动。两者均可使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资源,接受教育,而数字图书馆和远程教育涉及的版权作品极多,因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使得数字图书馆等的建设进展较为缓慢,无法满足公众需求。
第四,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与信息更新速度的矛盾。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就会被淘汰,而对其版权保护则可能刚刚开始,剩余的保护期限存在失去价值的可能。
因此,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公众信息共享需求之间的矛盾。
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
记者:怎么样才能实现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
李宁律师:要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可以结合国内外的经验从以下方面考虑:
1.在商业模式方面 建议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一些陷入侵权风波的网络信息提供者,仅仅删除未授权作品不足以解决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共享困境。长远之计在于,建立平衡各方利益和需求的新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
日前,百度文库正式推出版权合作平台,通过付费分成、广告分成两种模式为版权方提供收益。又如,采取收费的商业模式,信息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授权后,可以直接就服务内容向用户打折收费。
2.在行政管理方面 针对当下著作权授权、交易的繁琐手续和较高费用,一方面建议相关行政部门降低著作权的交易费用,降低著作权人和信息交易平台的交易费用,使信息合法共享的成本降低。另一方面,建议相关行政部门采取新型著作权授权模式,如采取开放存取、机构知识库、知识共享等措施。
3.在立法方面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共享情形具有局限性,及我国法律没有对信息共享做出专门的解释和立法,有关规定只是散落在效力等级比较低的政策、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里。因此建议修订《著作权法》,或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抑或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制定信息共享专门的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信息共享的法律概念,确定信息共享的法律内容;扩大信息共享的适用范围,通过列举式和概括归纳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增加列举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信息共享的新情形,同时规定概括归纳性的兜底性条款,弹性解决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达到利益平衡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借鉴美国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豁免制度,给予公益性信息提供者法定许可的权利,从而达到既广泛传播知识,又促进社会文明的目的。
来源:汉丰网(www.kaixian.tv)
原文链接:http://www.kaixian.tv/R1/n1038699c9.shtml










